2008年5月1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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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筑的相邻关系人负有容忍义务
王蓓 丁睿智

  近日,原告王某以被告余姚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其相邻、通风、采光、日照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慈溪法院判决认定,某房产公司符合相关规定,未超出容忍限度,王某应负有容忍义务。
  2006年12月15日,余姚市某房产公司取得余姚市某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以开发建设楼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载明该楼盘9号楼立面九层、局部五层。王某居住的房屋位于该楼盘之北,与9号楼的局部五层部分相隔一条行路。后该房产公司在局部五层部分顶上增加2.9米,将五层及其以上建成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王某认为所增加的高度,影响了其通风、采光、日照,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中院指定该案由慈溪法院管辖。

  庭上交锋
  原告认为开发公司擅自加高2.9米的楼层,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日照,因此要求被告拆除9号楼局部五层顶上超出的2.9米的建筑物。
  被告辩称,被告严格依法建设,开发的楼盘符合关于间距及限高等规定,根据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第4.1.6条规定,顶层为二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住宅不计层数,故其9号楼的跃层符合有关规定。为了证明工程经过规划审批、施工合法,被告提供了余姚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某楼盘9号楼与其北侧居住建设间距的说明》,证明9号楼多层部分与北侧建筑间距符合法定标准。
  法庭经过审理,根据原被告的法庭辩论,结合有关证据,认定9号楼的局部五层部分建筑实际高度为19.9米(包含所增加的高度2.9米的建筑物),而被告9号楼与原告住宅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25.76米,符合《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余姚市城市规划区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技术规定标准,为合法建筑,虽然对原告通风、采光、日照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视为未超过容忍限度,原告负有容忍义务。

  法官说法
  法庭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从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判断有关通风、采光、日照的妨碍行为,应当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标准。对于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法院应当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判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但是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合法施工的,即使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

  法律链接
  什么是容忍义务?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9条的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对地役权人而言,属于一种权利,而对于供役地权利人而言,实属一种权利上的负担。既然供役地权利人已通过合同允许他人利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那他当然应对该他人行使地役权的行为予以容忍,不得加以妨害。
  另外,依地役权的行使方式,可把地役权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中,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为积极的行为,如开沟引水、架桥铺路等。消极地役权中,地役权人的权利表现为他有权要求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在供役地上为某种行为,如眺望地役权人有权要求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在供役地上建设高层建筑等。
  因此,容忍义务就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在积极地役权中,表现为对地役权人行使正当的地役权的行为不得加以阻碍;在消极地役权中,表现为不得为地役权合同中所约定的特定行为。